众所周知,在危险场所中安全地使用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前提条件是合理的选择、正确的安装和必要的维护。合理的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必然涉及到与其所在的危险场所要相适应。因此,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危险场所 ?它又是如何划分的?危险场所就是由于存在着易燃易爆性气体、蒸气、液体、可燃性粉尘或者可燃性纤维而具有引起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典型的危险场所,如石油化工行业中爆炸性物质的生产、加工和贮存过程中所形成的境、煤矿井下 (由于煤层中不断渗透出的甲烷气体而形成的工作环境 )等等。按照 GB 3836.14—2000 (GB 3836.14标准等同于 IEC 60079-10)要求,可用类别、区域和组别三

层概念来说明危险场所的划分。 

----1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标准将爆炸性物质分为 

III类: 

I类:矿井甲烷; 

II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含蒸气、薄雾 )III类:爆炸性粉尘 (纤维或飞絮物 )

既首先要确定环境中存在着何类爆炸性物质,然后才按气体或粉尘的不同对危险

场所进行划分。 

----2危险场所的界定

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的不同,将危险场所划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

按场所中危险物质存在时间的长短,将两类不同物态下的危险场所的划分为三个区,即: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为 0区、1区和 2区;对可燃性粉尘环境,为 20区、21区和 22区。 

----(1)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3836.14—2000标准中规定: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在此,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2)可燃性粉尘环境 ----GB 12476.1—2000标准中规定: ----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 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和正常*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 21区。对危险场所的划分界定,解决了危险场所划分中爆炸性物质存在的时间问题。那么,长时间存在或偶尔发生的时间概念又怎么界定呢 ?欧洲有关资料中也相应地给出了具体的规定,见表 1。 

----表 1场所划分

危险物质长期存在 (大于 1 000h/年)正常运行时存在(10-1 000h/年)仅在不正常时存在(少于 10h/年)气体 0区 1区 2区 

----3爆炸性物质的分组 

----爆炸性物质的分类,将危险物质按其物态,进行粗划分。对同是气体的爆炸性物质,由于其爆炸特性差别很大,故又将爆炸性气体进行了分组。 

----GB 3836.1通用要求中,将爆炸性气体按其最大实验电压安全间隙和最小试验电流分为 ABC三组。三组的代表性气体分别为:氢气 &乙炔、乙烯和丙烷,具体的参数见表 2。 

----表 2爆炸性气体的分组

组别代表性气体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最小点燃电流 IIC乙炔氢气< 0.5mm<0.45 IIB乙烯0.5~0.9mm 0.450.8 IIA丙烷> 0.9mm>0.8 

----爆炸性物质的分组,可以说是基本上说明了危险场所的划分中存在的是哪种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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